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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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劳动法 一、总则

  

1992818日,马里国民议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劳动法”的第92020号发令,并由总统颁布实施。内容如下:

第一编  总则 

1  本法旨在规范在马里境内从事职业活动的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所有在雇主的领导和支配下从事职业活动,并领取一定报酬的人,不分性别和民族,一律被称为劳动者。雇主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公共的或私营的,还可以是世俗的或宗教的。

确定劳动者的身份无须考虑雇主或劳动者的法律地位。

本法在形式上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法官、武警力量成员。

2  本法的各项规定完全适用于现在的个人合同,但此类合同不得因本法的实施而中止,劳动者在本法公布之日获得的各种个人的或集体的优待也不得销减。

3  “企业”一词在本法中的含义是指这样一种组织,他们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财产属个人或集体所有,雇用着一批劳动者并归一个拥有管理权的部门支配,通常是共同开展经济活动、生产或销售商品、提供特定的服务。

-企业可包含一个或数个机构。

-每个机构都是一个技术单位,由一组人员构成。他们在一个特定的地点共同工作,接受统一的领导。

-单独而独立的机构同时也是企业。

-机构可以只有一名劳动者。

4  每个公民都有劳动和参加培训的权利。

5  劳动者在企业中享有通过其代表机构对工作的内容、条件和组织表达意见的权利。

6  禁止一切强制性和义务性的劳动。

“强制性和义务性劳动”是指本人在受到某种惩罚的威胁时,违心提供的各种劳动或服务,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根据义务兵役法的规定,在纯粹军事框架内要求提供的各种劳动或服务;

2)根据法律规定,在组织国防,建立国家部门,或参与发展是要求提供的各种公益劳动;

3)在遭遇不可抗力是要求提供的各种劳动、服务或救援行动。不可抗力是指战争爆发,灾难的降临或威胁,如,火灾、洪水、地震、飓风、人或动物的各种流行病、饥荒、动物、昆虫或有害寄生虫的侵入以及其它使全体或部分人民的生命或正常的生存条件置于或可能置于危险的各种因素。

4)由当地全体人民集体决定的,旨在直接造福自身的各种工程。它可以被认为是这集体的成员应尽的正常的公民义务。但是,全体人民或其直接代表必须对这类工程提出正当的理由。

5)根据司法判决的结果要求提供的各种劳动或服务,但是,这种劳动或服务必须在公共机关的监督之下执行,必须属于公益工程,且不能由个人、公司或私有法人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