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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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4-02 08:34 |
在马里从事商业活动,以及在有关规定范围内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本法约束,并应在工商部门注册。
本"商法"1992年8月8日议会通过,8月27日总统签署N092-002/AN-RM号法令公布。同时1986年3月21日N0 86-13/AN-RM号法令废止,并由本法代替。(1996年11月印刷版)
"商法"分五个部分,共1,241条: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1-188条),涉及商人、商业活动的定义、适用范围、手工艺者、商业注册、商业资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 "破产、清算"(189-331条),涉及司法程序、财产清算,以及假破产的罚则等。
第三部分,"商业公司及其它形式的经济团体"(332-757条),涉及各类公司的定义和一般规定、公司成立、转变及解散的规定、处罚规定、特殊公司的规定等。
在马里成立公司的主要形式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S.A):如果通过公众募集,注册资本至少为五千万西非法郎,反之,至少为五百万西非法郎。股东至少五人,股东只承担其股金的损失。公司的管理形式由股东确定,可以通过董事会或经理及监视会进行管理。董事会成员至少为三人,最多为十二人;后者情况,经理领导成员最多5人,由监视会任命,并指定总经理,在有的情况下,经理领导成员可以从股东以外人选中任命。
-有限责任公司(S.A.R.L):注册资本至少为一百五十万西非法郎,分为若干面值相等的股金,每股不得低于两千五百西非法郎;股东最少为两人,最多为五十人;如超过50人,二年内要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承担其股金的损失。
-个人有限责任公司(SU-ARL):注册资本至少为一百万西非法郎,唯一的股东只能是自然人,并只承担注册资本的损失。
-特殊公司:包括经济利益团体、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国营公司和国营工商企业、合资公司等。
第四部分,"商业票据和有价证卷"(758-1058条),涉及信用证、汇票、支票、股票、债卷等。
第五部分,"商业合同"(1059-1241条),涉及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特点、时效等,主要有销售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商业借贷、寄存和抵押、保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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